公司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的要求,如果发生争议,员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法院会怎么处理?
2011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曾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做过一个答复(法研[2011]31号),最高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实务中大多数地区法院对于员工起诉要求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本上是这个态度,法院不管!
我们来看一个最高法院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3492号《柴永革与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是这样认定的:
“四、关于柴永革主张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有关”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补足”的规定可知,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权。
据此,柴永革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此项主张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规定的审理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柴永革的此项再审申请亦不能成立。”
那么,员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难道就求助无门了吗?并不是。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你可以去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不要来法院告,这个不是法院管的事情。